科陇代理
EUDA集团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代理
(1)EUDA HEALTH PTE.LTD,一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办公室位于新加坡Eunos科技园415979。
(2)新加坡公民PANG BIAN GUAN, JOHN(NRIC NO. S7230157l),居住地址:189 Telok Kurau Road Singapore 423828。
兹协议如下
解释
在本协议(包括附件)中:
(a)下列用语的含义与其相反:
“导演”
“董事会”
“生效日期”
“就业”
“Iindustry”
“集团公司”
“股票”
“领土”
在公司的任何特定时间担任董事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
2025年4月21日
本协议规定的雇佣关系
公司在雇佣期间从事或涉及的任何行业
(i)本公司,(ii)本公司的任何控股公司,以及(iii)本公司的任何子公司
本公司股份
东盟所有成员国和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
(b)条款标题仅供参考。
就业
2.1聘任:公司聘请高管,高管担任公司首席运营官。雇佣关系自生效日开始,直至根据本协议第7.1或7.2条终止。
职责和表现
3.1职责:执行人员应履行董事会或根据董事会授权不时分配给他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并应遵守董事会或根据董事会授权作出的合理指示。
3.2履职表现:在任职期间,执行董事应尽职尽责地为公司服务,尽最大努力促进公司利益,并将全部时间、精力和能力投入到公司事务中
3.3公司利益:执行人员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不采取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声誉或业务的行为、委托或不作为。
RENUNERATION
4.1工资:根据本协议第4.3条的规定,该管理人员在雇佣期间的工资为每月$10,000.00,于每月的最后一天支付。工资应视为逐日增加。公司保留从高管的工资和/或奖金(如有)中扣除法律要求的任何金额的权利。行政人员的薪金应每年审查一次。
4.2奖金:董事会可自行决定,在任何财政年度内,高管可获得董事会自行决定认为适当的奖金。
4.3试用期:执行人员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间,尽管有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公司可以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执行人员终止雇佣关系。如果在试用期后公司确认聘用,该高管的工资将增加到每月$12.000.00。
RENEWAL
5.1[DELETED]
HOURS OF WORK, HOLIDAYS AND ABSENCE DUE TO SICKNESS
6.1年假:在工作期间的每一个完整日历年,高管应有权在董事会批准的合理时间享受带薪十四(14)个工作日的假期(对于任何部分日历年,休假率为零)(法定假日除外)。
6.2为提高公司和高管的工作效率而休年假,经公司书面批准,年假最多可累计8天(最多5天),并可顺延至下一假期。
6.3因病缺勤:除非行政人员在因病或受伤缺勤期间有权获得最多十四(14)天的工资(必要住院的情况除外,那么,最多六十(60)天),否则行政人员在未经休假而缺勤的任何期间无权获得工资。
终止
7.1公司有理由终止雇佣关系:尽管本协议有其他规定,但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公司可立即终止雇佣关系(但不损害公司因任何违反本协议而享有的权利和执行人员在第7.3、8.1条和附表1项下的持续义务)
(a)如行政人员有不诚实行为或严重或持续失当行为,不论是否与聘用有关或是否与聘用有关;
(b)执行人员破产或收到针对其的接收令或与其债权人达成一般和解;
(c)执行人员做出任何可能给公司或任何其他集团公司带来严重名誉扫地的行为或事情;
(d)执行人员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忽视或拒绝处理公司的业务;
(e)执行方故意或持续不遵守和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f)如董事会认为该执行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方面无能力;
(g)执行人员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行为,从而对公司的业务造成重大损害;
(h)执行人员是否有任何残疾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7.2公司无理由终止:尽管本协议有其他条款,但根据第4.3条的规定,公司或执行人员可以通过给对方三(3)个月的书面通知或三(3)个月的工资代替该通知来终止雇佣关系。
7.3该等终止不影响公司因违反本协议而享有的权利和救济,也不影响执行人员在第7.3、8条项下的持续义务。
(a)在任何时间或此后不时应本公司的要求。若她未能这样做,则公司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她以她的名义并代表她签署和执行任何必要或必要的文件或事项,以使其生效;
(b)在三个工作日内,高管须在其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向公司交还所有由其制作或接收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记录、信函、客户名单、备忘录、计划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文件),且上述文件须涉及公司的业务、财务或事务。
为避免歧义,特此声明:此类文件的所有权始终归属于公司。
7.4禁止对外宣称: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雇佣关系后,高管均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声称其仍与本公司或集团其他公司存在业务关联。
义务与限制
8.1义务条款:高管须遵守并受本协议附件一(Schedule 1)所列与其活动相关的各项条款、条件及限制之约束。
8.2 义务 高管须遵守并受限于本协议附件一(Schedule 1)所列明的与其活动相关的条款、条件及限制。
限制条款 高管确认并同意:
(a) 附件一的每一条限制条款均构成完全独立且互不依赖的约束;
(b) 每项限制的期限、范围及适用程度均未超出保护公司利益所需的必要限度;
(c) 若任何限制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因超出合理范围而无效或不可执行,但通过删除部分措辞、缩短期限或缩小地域范围后可变为有效,则该条款应在法院管辖范围内按修改后的内容继续适用。
9. 其他条款
9.1 完整协议 本协议(含附件)构成双方就协议事项的全部合意,并取代此前所有明示或默示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往来函件及谅解。
9.2 条款可分性 本协议各条款相互独立,若任何条款被管辖法院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该判定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9.3 通知送达 向高管送达:可通过亲手递交其本人,或邮寄至其常用或最后已知地址。 向公司送达:应发送至其注册地址或现任秘书地址。 邮寄生效时间:视为在寄出后次日(不含周日及法定假日)送达;若以挂号信或一级邮递寄送,且信封地址正确、邮资已付,即可作为送达证明。
9.4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新加坡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雇佣期间限制条款
竞业禁止义务
高管在雇佣期间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a) 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或持有任何其他商业、贸易或职业的利益,除非在本协议签署前已向公司书面披露;或
(b) 以任何身份(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委托人、雇员、代理人、顾问等)在本行业领域及地域范围内(定义见附件)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商业或贸易活动。保密义务
高管须严格保密,并承诺在雇佣期间及终止后(无论原因):不得为自身或他人利益使用;或
向任何个人、企业或公司披露其已知或应合理知悉的商业秘密、商业方法或其他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集团关联公司的业务或事务信息)。
例外情形:
(a) 董事会授权或法律要求的披露;
(b) 不影响离职后合法运用个人技能(但受本附件第5条限制);
(c) 已合法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职业操守要求
高管应始终遵守行业及关联领域的通用职业行为标准,并服从公司或相关机构不时发布的合规指引(包括合规手册)。禁止招揽员工
高管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无论为自己或他人)诱使公司员工离职。离职后客户限制
雇佣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未经董事会书面同意,高管不得直接或间接:招揽或试图诱使公司及集团关联公司的现有客户(或过去两年内曾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终止合作。
违约赔偿
高管承诺无条件赔偿因违反上述条款导致的损失,赔偿金额由公司指定的独立仲裁人评估确定。离职后竞业限制
雇佣关系终止后一年内,高管不得以任何身份(包括委托人、雇员、顾问等)在地域范围内从事与公司或集团业务直接竞争的活动。
